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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卖方违约的话,买方将得到怎样赔偿?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21-09-07 18:19:35

在二手房交易合同中都是会约定违约条款的,如果出现违约,就要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常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就是金钱赔偿,那一般二手房卖方违约怎样赔偿买方?

1、在房屋签订合同时候,卖方出现违约的行为,并且想要终止合同,买方也同意终止合同的前提下,那么双方就可以进行协商解除购房合同,在法律上是允许的,那么违约金可以按照双方的协商进行赔偿给买方即可。

2、在签署购房合同之后,如果是卖方违约想要解除合同,而买方坚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执行,这种情况下,卖方就要严格按照合同当中的违约金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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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中常见的违约情形

1.卖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贷款清偿手续及抵押权撤销手续。

在二手房买卖中,买卖双方在双方协议或者三方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办理贷款清偿手续及办理抵押权撤销手续的具体时间节点,如果卖方到期未办理贷款清偿手续及办理抵押权撤销手续的话,双方是无法进行网签,办理过户手续更是不可能的。 但是因为房价暴涨等原因,卖方以各种借口拖延办理贷款清偿手续及办理抵押权撤销手续,造成买方不能网签和过户。此种情形属于典型的卖方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卖方要求加价,并解除原合同,重新签订合同。

因为房价暴涨等原因导致卖方觉得自己房子卖便宜了,遂要求加价以弥补房屋涨价部分,否则不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此种情况属于卖方违约,依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卖方将涉案房屋进行“一房二卖”。

出卖方可能会因房价暴涨等原因将房屋以现时市场合理价格卖给善意第三人,并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卖方将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4.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登记在其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配偶不同意致合同解除的。

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有房屋,配偶明确表示不同意转让,经审理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法院应认定有效,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其承担包括赔偿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违约行为导致遭遇限购政策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导致遭遇限购政策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致使合同解除,违约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或者定金法则承担责任。

6.卖方拒绝配合买方进行网签,致使合同解除的。

买卖双方签订定金协议或者共同与中介签订三方协议后,卖方因房屋涨价等各种原因拒绝配合买方去房管局签订《西安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的致使解除合同的,这种情况下卖方属于违约方,依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7.买卖双方已办理了网签及资金监管账户并将房款已支付至监管账户的,后卖方反悔,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

此种情况,买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而且在法律和事实上不存在合同无法履行情况的,买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将涉案房屋过户至买方名下。

8.房屋买卖交易中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的。

在二手房买卖市场中存在大量的阴阳合同,阴合同显示房屋买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成交价格,而阳合同作为交给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过户交易和征税的依据,以便较少缴纳税费。房屋买卖交易中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如双方对价格发生争议的,应当以“阴合同”即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房价款。

9.卖方因自身原因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导致合同解除的。

如因卖方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证以至于无法按期与买方办理网签及过户等手续致使合同解除的,此种情况下卖方属于违约方,依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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